【政策文件】【政策文件】安徽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指南
為持續做好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決戰決勝2020年脫貧攻堅,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失學輟學標準和范圍
失學是指從未在義務教育學校上過學并注冊學籍或小學教育完成后未接受初中教育并注冊學籍。判斷標準是有我省戶籍的年滿6周歲不滿15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出生日期以控輟保學臺賬核查時所在學年度的秋季學期入學年的8月31日為截止時間,在我省和全國學籍系統中沒有查詢到中小學在校學籍或初、高中畢業學籍;因身體原因不具備學習條件的和申請延緩入學的除外。
輟學是指在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就讀并注冊學籍,中途無故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疑似輟學,在無正當原因的前提下,從學生未到校上課超過1個星期的;第二個階段是輟學,疑似輟學超過1個月(此期間勸返尚未復學)的。判斷標準是有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在校學籍(含我省戶籍和外省戶籍),尚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在籍不在校的學生。
二、全面核查摸清底數
每年11月15日前,省教育廳協調省公安廳提供6~15周歲適齡兒童少年戶籍信息,與我省學前和中小學學籍系統進行比對、查詢,建立無學籍人員名冊。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義務教育學校對學籍和實際在校生進行核對,建立無學籍人員、人在籍不在和籍在人不在名冊。
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協調同級扶貧部門和殘聯部門將無學籍人員、人在籍不在、籍在人不在名冊與扶貧系統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殘疾人信息進行比對,準確標注各類名冊中建檔立卡貧困戶和殘疾學生信息。
對省內其他市、縣(市、區)或省外發來的控輟保學協查函,要納入以上名冊或單獨建立名冊。
三、建立臺賬分類核實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逐級將義務教育學校核對出的無學籍人員、籍在人不在名冊(不含經核實已在其他學校就讀的)匯總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將匯總無學籍人員和籍在人不在名冊,形成全省疑似失學輟學人員控輟保學分市、縣(市、區)工作臺賬,通過學籍系統控輟保學數據庫下發。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教育部下發的《輟學學生分類標準》(見附件),組織對疑似失學輟學人員進行逐個核實,分為需要勸返(A類)和不需要勸返(B類)兩大類18小類。對于標注為B類“不需要勸返的人員”,要逐人嚴格把關,并提供客觀、詳實證明材料;對于標注為A類“需要勸返的人員”,要加大勸返工作力度,直至全部銷賬。核實工作要責任到人,并在控輟保學臺賬中實名登記有關信息。
四、動態更新學籍信息
落實學籍管理有關要求,及時更新學生監護人聯系電話和家庭住址等信息;中途轉學的和人在籍不在的要及時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做到人籍一致;無正常原因未到學校上課超過五個工作日的應及時標記為“疑似輟學”,“疑似輟學”超過1個月(此期間勸返尚未復學)的,學籍系統自動將該生信息標注為“輟學”;學生返校復學后,須及時在學籍系統中更改學籍狀態。
對就讀無學籍學生要及時補錄學籍,對人籍不一致的要督促家長盡快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對身份信息有誤的要及時更改或通報同級公安部門。班主任每天要記錄無正當原因未到校學生名單,連續五個工作日未到的,須報學校學籍管理人員更新學籍信息。
五、統籌核查分類勸返
失學適齡兒童少年首先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核實勸返,有學籍中途輟學適齡兒童少年首先由學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核實勸返。對核實后確認學生流動到市內其他縣(市、區)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將臺賬劃轉到流入地核實勸返;確認學生流動到省內其他市的,由省教育廳統一將臺賬劃轉到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勸返;流入到省外的,由責任市、縣(市、區)確認具體去向和情況,勸其返回就學,對不愿意返回就學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去函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門協商核查并安排就學。
六、科學制定復學方案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義務教育學校根據勸返復學學生基本情況、學業水平和健康狀況,按照教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精準施策,制定一人一案。
輟學一年內的,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編入相應年級和班級完成義務教育學習并獲得完成證書,也可根據本人意愿到中職學校接受教育;輟學時間超過一年的,可短期單獨輔導后編入相應年級和班級;重度殘疾等特殊群體的勸返復學學生,由學籍所在學校開展送教上門;在外務工且年滿16周歲但學籍還在義務教育學校的,經實地勸導不愿返回戶籍所在地的,可由學籍所在學校實行遠程視頻送教。
七、及時開展勸返復學
開學后兩天內完成對照學籍逐一核對返校工作,對未返校學生要第一時間聯系確認,了解掌握原因。對無正當原因未及時返校和確認失學輟學學生要迅速啟動勸返復學程序,學校安排專人及時聯系家長和學生,勸其到學校就讀;勸返無效的,學校要向其發放勸返通知書,再次勸其及時回校就讀;對拒不復學或聯系不上的,學校要及時書面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同時書面報告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安排人員聯系勸返,直至復學。
八、鞏固控輟保學成果
要根據復學學生年齡、輟學時間長短和學習能力、興趣愛好、個人專長等情況,因材施教。要高度重視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控輟保學工作,采取切實可行措施,嚴防脫貧出列后適齡兒童少年再度失學輟學。
要充分發揮教師主導作用,科學把握學生認知規律,突出學生主體地位,注重挖掘學生學習潛力,提高學習能力。要精準分析學情,重視差異化教學和個別化指導,強化對學生的發展性評價、多元評價。要豐富校園文化生活,關愛每一名學生,建立學有困難學生幫扶制度,確保學生完成義務教育。
九、重點關注特殊群體
做好殘疾兒童就學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民政部門、殘聯及有關中小學校組成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對不能到校就讀的適齡殘疾兒童入學安置進行評估,并建立評估檔案,做到一個不漏;對送教上門的,要因人施策,原則上每周上門不少于1次,確保送教有效果。全面了解重病適齡兒童少年情況,及時安排具備復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建立留守兒童工作臺賬,關愛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安排專人予以幫助指導。落實“兩為主、兩納入”要求,保障隨遷子女就學權利。把建檔立卡貧困家庭適齡兒童少年作為控輟保學重中之重,確保無因貧失學輟學現象。
十、落實教育精準資助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貫徹教育扶貧和資助有關要求,認真落實義務教育“兩免一補”、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等惠民政策。加大對殘疾學生就學支持力度,對符合資助政策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優先予以資助,建立完善殘疾學生教育特殊學習用品、教育訓練、交通費等補助政策。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確保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輟學。
附件:
輟學學生分類標準
A類:需要勸返人員:
A1:打工務農:指適齡兒童少年或正常在籍學生未在校就讀且在務工,不包含已經初中畢業或超過年齡且沒有學籍的情況。
A2:厭學輟學
A3:因病因殘:含經評估后應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因病暫未入學但身體恢復后應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等。
A4:在家上學:父母親或監護人自行在家實施教育,含私塾、國學班等情形,送教上門不在內。
A5:入寺入教:指適齡兒童少年在寺廟出家等情況,不含在寺廟舉辦的合法的武術學校就讀的學生。
A6:早婚輟學
A7:扶貧異地搬遷:因扶貧搬遷或行蓄洪區搬遷等政府統一實施的搬遷導致未及時入學。
A8:其他原因(需在備注欄中說明具體原因)
B類:不需要勸返人員:
B1:戶籍原因:含查無此人、戶籍重復、死亡、遷出注銷、身份證登記錯誤等。
B2:在校有學籍:在數據比對時間節點后新入學或新注冊學籍,包括核查后在省內就讀補建學籍和在中職學籍系統中有學籍的情況。
B3:省內就讀無學籍:國家定義為已在省內學校學習但因各種原因未注冊學籍,我省在執行時要求及時補建學籍成為在校有學籍,只有在非法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中就讀無法取得學籍可以對應此選項。
B4:省外就讀無學籍:已在省外學校學習但因各種原因未注冊學籍,執行時要求通過學籍系統的全國學籍查詢功能查詢結果確實為無學籍的。
B5:延緩入學:含因身體等原因延緩入學、目前仍在幼兒園就讀或實際年齡不足6周歲等情形。
B6:超齡離校:實際年齡16周歲及以上或已初中畢業,如16周歲及以上仍在校就讀且有學籍的不應對應為超齡離校。
B7:重病重殘:因身體等原因不具備學習能力,對應此項必須要經縣級殘疾人專家委員會評估認定并完善相關材料,核實情況要說明具體是什么病殘。
B8:中職就讀:今年國家在中職的文件政策中明確,可以在中職學校實施義務教育,對確實無法在普通義務教育學校完成義務教育的,可以到中職學校繼續就讀,各地要單獨建立臺賬備查。
B9:失蹤失聯:由公安部門界定,從嚴掌握,無法聯系上的不能選此項,核實情況要說明是哪個派出所認定的。
B10:出國在外:指適齡兒童少年或義務教育在籍學生人在國外的情況,不含超齡或已經初中畢業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