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
宿州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
宿地稅函〔2013〕241號
(2013年12月19日宿州市地方稅務局宿地稅函〔2013〕241號發布,根據2018年7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關于發布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第一次修改,根據2022年4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修改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4號)第二次修改)
各縣、區稅務局,市稅務局各分局(局):
為做好AHTAX2013軟件上線后核定征收所得稅工作,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安徽省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皖地稅[2001]15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決定對我市核定征收所得稅應稅所得率以及門市開票附征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和承包承租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附表規定的應稅所得率執行;辦稅服務廳代開發票的臨時經營納稅人,按附表的附征率征收所得稅。
對于能夠查實征稅的勞務報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以及法律、法規對所得稅征收另有規定的代開票征稅項目,應按照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計算征收;納入全員全額扣繳信息系統,不按附表規定的所得稅附征率執行。
二、月核定營業收入(銷售收入)在3萬元以上的,全額征收所得稅。
三、納稅人經營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項目的,按不同經營項目確定應稅所得率、附征率。不同經營項目之間收入難以劃分的,按當期核定營業收入(銷售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的經營項目適用的應稅所得率、附征率計算。
四、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個體工商戶暫按現行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實行按月申報預繳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各地要加強轄區內核定征收所得稅納稅人的稅收管征,對新增的行業、項目應及時調查、上報市局(所得稅科),并報告核定征收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八、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低于本通知具體適用應稅所得率,并報市局備案。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總局、省局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附表:《宿州市所得稅應稅所得率、附征率表》
國家稅務總局宿州市稅務局
2022年4月27日
宿州市所得稅應稅所得率、附征率表
序號 |
行業類別及范圍 |
計稅依據 |
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 |
附征率% |
|
1 |
工業 |
工業性加工 |
銷售收入 |
5 |
- |
2 |
礦產品開 采加工 |
開采、銷售 |
銷售收入 |
10 |
- |
3 |
交通運 輸業 |
客、貨運輸 |
銷售收入 |
10 |
- |
搬運、裝卸(搬家)及其他運輸 |
銷售收入 |
5 |
- |
||
4 |
商業 |
批發、零售 |
銷售收入 |
5 |
- |
5 |
修理修 配業 |
加工、修理、修配 |
營業收入 |
10 |
- |
6 |
建筑安 裝業 |
建筑、安裝、修繕、裝飾、裝潢、其他工程作業 |
營業收入 |
8 |
- |
7 |
房地產 開發 |
開發銷售 |
營業收入 |
12 |
- |
個人自建并銷售住房 |
營業收入 |
15 |
1 |
||
8 |
農林牧 漁業 |
內陸養殖、花卉等種植 |
營業收入 |
5 |
- |
9 |
娛樂業 |
歌廳、舞廳、酒巴、茶藝、游戲、網吧、臺球、保齡球及其它未列舉的娛樂業 |
營業收入 |
25 |
- |
10 |
服務業 |
美容、美發、按摩、洗浴、沐足、廣告等 |
營業收入 |
20 |
- |
醫療服務 |
營業收入 |
10 |
- |
||
住宿、餐飲、中介等其他 |
營業收入 |
15 |
- |
||
11 |
文化體 育業 |
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體育比賽、健身房、電腦技術培訓等 |
營業收入 |
10 |
- |
12 |
社會辦 學業 |
符合條件的各類學校、培訓班 |
營業收入 |
10 |
- |
13 |
財產、租 賃轉讓 |
財產轉讓、財產租賃所得 |
營業收入 |
20 |
- |
二手房 |
營業收入 |
10 |
1 |
||
14 |
其他行業 |
|
營業收入 |
10 |
- |